医疗保险

江西大病救助政策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2 02:04:54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那么江西大病救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江西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有什么样的政策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江西大病救助的一些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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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20号)精神,确保我市各项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政策与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重大疾病免费救治范围及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光明.微笑”工程
  (一)白内障手术治疗费用:以限价形式,每例白内障手术1300元的标准补助定点医院,其中参加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患者,其补助费用1300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核报。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白内障患者,其垫付住院费用1300元/例由患者按照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予以全额核报。
  (二)唇腭裂治疗费用:以限价形式,每例次唇腭裂手术4900元的标准补助定点医院,其中参加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患者,其补助费用中2400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另外2500元/例由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拨付。
  (三)“光明.微笑”工程其余政策不变,仍按照《关于印发南昌市“光明.微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09]6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光明?微笑”工程患者住院费用核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38号)文件执行。
  二、贫困家庭妇女“两癌”免费救治工作
  (一)救治对象:将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两癌”免费手术治疗对象延伸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妇女。
  (二)贫困家庭妇女“两癌”免费救治方案按《关于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洪民字[2015]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爱心医疗救助等项目原来分别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报的费用部分改由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各项目救治对象、核报比例等政策保持不变,仍按照《关于印发<南昌市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0]138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1]180号)、《关于印发南昌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20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社[2014]8号)、《关于印发<南昌市爱心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民字[2008]114号)等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实施过的免费救治项目仍按原政策实施。
  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项目办,各定点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政策调整工作,认真做好免费救治项目与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各项重大卫生民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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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救助范围
  1.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 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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