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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规定的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
(三)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构健全。
第七条 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举办的函授教育、业余教育(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网络教育、远程开放教育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须坚持与本单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一授予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须加强质量把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加强毕业论文选题、内容的把关审查,严格落实毕业答辩程序。具体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教务部门负责组织。
学位课程必须包含:《毛泽东思想和概论》、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毛泽东思想和概论》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外国语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授予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决定,可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外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学位授予单位相应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能申请一次,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维护“五个认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所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应分别出具鉴定和推荐材料。
(二)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函授、业余、脱产、网络教育、远程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参加并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可视为外国语水平合格。
(一)学位授予单位区外教学点的毕业生,参加学位授予单位或教学点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二)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四)学位课程考试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的。
(六)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违反学位授予单位其他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学位申请。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依程序向学校择优推荐,并提供有关材料。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但需包含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和推荐材料)。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组织的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学籍登记表。
第十五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培养学校就近向本地区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接受推荐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应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于1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将审核后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坚守质量标准,加强对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论文的检查力度,严把审核关,严禁开展“清考”,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定期对学位授予情况进行抽样复查,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管理部门在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责令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撤销其所获学位。对管理不严、程序缺失、片面追求学位授予率、降格以求的学位授予单位,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方面的文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