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暂时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助等。那么黑龙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麽?黑龙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黑龙江失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记者27日从省人社部门获悉,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上调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共分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为1344元/月,调整地区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大庆市区,大庆石油管理局。
第二档次为1160元/月,调整地区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含北林区)、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区,绥芬河市,及海伦、拜泉、青冈3个深度贫困县(市);
第三档次为1015元/月,调整地区为黑河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市双城区,及其他县(市)。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参照各统筹地区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的。各统筹地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90%两个比例上报了方案,经测算,全省统一确定了1344元/月、1160元/月、1015元/月三个档次,减少了标准档次,进一步缩小了待遇水平的地区差异。
同时,按照人社部文件精神,将拜泉、青冈、海伦3个深度贫困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防止劳动者因失业致贫、返贫,有力的促进了扶贫攻坚工作。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预计达到1171元/月,较调整前标准(903元/月)提高268元/月,提高幅度为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