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标准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05:17:48

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暂时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助等。那么天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麽?天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天津失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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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天津发布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将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分别增加了90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现行的月计发标准690元提高到744元,增加54元,增幅7.8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该通知明确表示,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领取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0元。

领取期限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 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领取流程

领取《就.失业证》 ?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 ?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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