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黑龙江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5569.25元,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450元,所辖县(市)1270元。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5569.25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确定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450元,所辖县(市)1270元。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执行期为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