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新疆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8 02:40:03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新疆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交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5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7月1日起,各单位应以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16599元,依据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66397÷12×3=16599)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984元。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经我中心审核,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均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相加后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六、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年度基数调整工作统一采取网上营业厅申报,操作方式,流程如下:

1、各缴存单位须在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入账后方可调整当年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将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入账后才能调整当年缴存基数,从7月开始用新调整的基数进行汇缴核定。

3、单位如需调整缴存比例的,必须调整缴存比例后再调整缴存基数。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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