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山西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8 12:00:53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山西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

6月19日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度(即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基数

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六城区和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

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7月份的缴存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明确计算精度。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额为4849元(其中:单位2425元,个人2424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170元(其中:单位85元,个人85元);清徐县为160元(其中:单位80元,个人80元);阳曲县为150元(其中:单位75元,个人75元);娄烦县为140元(其中:单位70元,个人70元)。

调整方式

本年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方式以互联网渠道办理为主,柜面办理为辅。

在互联网渠道办理方面,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有密钥版、无密钥版)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和比例调整。

在柜面办理方面,单位应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各单位应在办理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7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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