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吉林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17:11:01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吉林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调整时间

7月1日?7月31日

缴存基数确定

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961元,确定我市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490.25元;下限为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98.05元。

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相关要求

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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