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据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取消户籍划分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方,若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情形的,申请城市低保。
第十二条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二)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
(三)困境儿童;
(四)在宗教场所居住生活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低保待遇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三)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出具授权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文书。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有关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在村(居)委设置的公开栏公示调查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致困原因、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分类调节标准、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局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调查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5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济状况核查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市、县(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低保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给予特定人员的特殊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第二十二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