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达州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人员:持有达州户口,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工资收入、养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达州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办理材料
1、城镇低保办理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2)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
(4)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5)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
(6)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农村低保办理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2)无劳动能力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
(4)患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5)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书
(6)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低保标准
达州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每人月均370元
达州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每人年均2280元
达州符合低保家庭成员的情况
分类保障
1、分类管理
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进行归档到位。
A类低保对象为基本失去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尿毒症等没有治愈可能性的大病,癌症不属于)、残疾人(重残)、孤寡老人(60周岁以上);
B类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单亲困难家庭、孤儿、子女无赡养老年人等;
C类低保对象包括目前因病、因灾、生活困难家庭,并根据三类对象实行了定期调查审核,从而实现了低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做到“能进能出”、“应保尽保”的要求。
2、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包括以下8类对象:
1.城市“三无人员”;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3. 儿童;
4. 重度残疾人;
5. 重病患者;
6. 单亲未成年人;
7. 哺乳期妇女;
8.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补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以下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2.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3.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4.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5.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6.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7.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8.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学前教育),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