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最新巴中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和报销比例新规

发布时间:2023-09-15 17:29:59

2018年巴中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时间通知一览

记者8月11日从新疆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巴州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8月1日起试行,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强调,要按照“六统一”要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有机融合,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立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新生儿,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缴费统一标准,2018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10元,中央和自治区人均补助不低于414元,州财政人均补助30元,县市财政人均补助18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巴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核定资助代缴。城乡居民以家庭、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两种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参保缴费期。《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如下:

一、缴费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预算统筹;(2)特殊人员补助缴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1至2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本县(区)相关政策提供相应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3)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费。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免缴2018年度的参保费用,其父母参加医保的,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父母未参保的,不享受医保待遇。(4)除上述人员外,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居民均应按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参保。

二、缴费对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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