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3-09-17 01:27:25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

、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

、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泄露总公司内部信息、机密;

、破坏总公司的形象、名誉。

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据检查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职工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工资降级。

各管理部门可在元至元的范围内制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罚款事项并将执行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

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降级。

、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

、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

、没有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

、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

、总公司各部门领导决策重大失误;

、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

上述至款规定的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季度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急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

(三)职工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执行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有领导责任: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旷工或消极怠工;

、有贪污、盗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

、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公司声誉和利益;

、严重违反总公司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检查;

、罚款元以示教育;

、降职、降级。

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发现符合工资降级的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每末,人事本部对职工进行考核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降职、降级。

十章 待 岗

七十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总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本岗位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七十二条职工待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征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待岗职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十三条待岗职工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待岗职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七十四条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适当的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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