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兰州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13:36:17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兰州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近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1.25 元/月)的3倍,即: 21393. 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高不得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 21393.75元,最低不低于2018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1.25元。

二、缴存比例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请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及时通知缴存单位办理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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