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温州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市、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9)4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开展温州市市区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度(7月至2020年6月,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8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或除以实际工资月份计算。计算后,月平均工资如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4021元计算;如超过20102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0102元计算。
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资基数项目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二、缴存比例
度,温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满一年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当在本次调整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计算),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十个人月缴存额。
四、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按不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701元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见附件4)。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1元作为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见附件3),所在单位同意,我中心相关的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六、申报要求
各缴存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请调整本单位职工的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例。各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通过网上大厅申报调整的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通过窗口柜面申报的单位,需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缴存基数调整表》(见附件1),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需提供电子表格格式(格式见附件5)。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我中心相关的管理机构将根据各职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或采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按4021元或按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4021元低于20102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职工,继续执行上年度的缴存基数。
3、个人自愿缴存的,按本文件第四条规定相应调整。
七、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