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沈阳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6 03:28:34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沈阳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我市公布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是:

1994年至1997年为5%;

1998年至2000年为6%;

2001年至2007年为8%;

2008年调整为5%-12%(缴存比例低于8%的主要为少数县区单位及职工)。

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可按照个人15%、单位20%的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最新缴存比例:

2016年,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政策有如下调整:

1.各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限高保低”的原则,继续保持我市原住房公积金5%-12%的缴存比例区间不变;困难企业可根据经营现状,在此区间内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对超出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5.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人”),暂停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发放住房补贴。新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市房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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