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
(三)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 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9134元确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60%即3827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一)请各缴存单位务必认真核对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如前述信息有误,请本人持身份证到我中心归集提取科修改相关信息;若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归集提取科修改相关信息。
(二)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网上办理
请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 www.qhgjj.gov.cn ),点击“网上业务大厅”,登录后进行单位基数调整;若缴存单位尚未办理网上业务大厅备案手续,请先到“下载中心”下载填写《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我中心备案后,进行相应基数调整。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还需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偿还其他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及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4.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及贷款银行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温馨提示: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时,一定要注意,贷款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必须要显示贷款余额。切勿打印个人还款银行卡的流水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