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缴费标准100元、2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缴费标准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对选择缴费标准1000元及以上的,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70元。省财政补贴资金以外的缺口部分,省扩权县由县级财政负担,市辖三区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
对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副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主任、文书、动物防疫员、计生专干等特殊群体的缴费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主确定。
四、个人账户建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一)养老金待遇构成及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参保登记后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三)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本办法实施后,适时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相关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基层平台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管理资源,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场地、网络建设、工作经费等,建立健全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各县(市、区)要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全市参保总人数核定,加强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设立专项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基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由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定期督查通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划拨。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公民基础信息。市残联、民政、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注重舆论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