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起,湖南省娄底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3216元/年(268元/月),较上年提高21.8%。
为确保在全省率先实现农村低保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目标,根据全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低保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娄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切实强化市县兜底保障和政策衔接,高起点、早谋划“两线合一”工作。
在广泛征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娄底市民政、财政、扶贫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3216元/年(268元/月),较上年提高21.8%。待国家正式公布2017年扶贫标准后,再相应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