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配合民政部正在开展的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建立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统一对象认定标准,通过采取“核对收入+听证评议+综合认定”的方法,对所有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有效破解低保对象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一、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的应用背景及其内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逐步得到了有效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贫困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扩大、资金投入逐年拉架,附加救助项目日益增多,低保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信访的焦点。由于现阶段低保对象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评定存在变量多、难于准确核算等难点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无从下手和粗放核实的情况,造成主观随意性大、核查内容不够全面、对象认定缺乏准确性。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破解对象认定难题,内蒙古自治区在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运用基本生活指标量化农牧民家庭贫困状况的方法。通过设置多项与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相关的劳动力系数,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计算分值,得出该家庭贫困状况分数。经过逐户调查核算排序,锁定贫困家庭。同时,结合低保听证评议、公示监督,最后综合评定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通过综合评定量化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简化了操作流程,扩大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了低保评定的公开、公平、透明。
二、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的运用
(一)建立农牧民劳动力系数指标体系
将全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拥有劳动力不同分为六个类别:正常人员、有部分劳动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3、4级)、有少部分劳动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级;视力残疾盲1、2级)和重病人员。同时,将上述六个类别的对象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为五个层级分别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
(二)建立农村牧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把标尺”
一是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核算的“标尺”。针对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因地域差别或因农户的经营能力不同造成的核实难、进城务工人员收入核实难的问题,自治区要求地方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数据,测算农村土地经营和进城务工收入,即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0%=农村土地经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城镇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进城务工收入。
二是制定了养殖业收入测算的“标尺”。依据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平均年收入核算标准,乘以牲畜数量,测算农村牧区养殖业经营年收入。每头(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是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饲养成本等因素后核定。(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每头牛按年均50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羊按年均1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其他牲畜参照上述标准核算)。牲畜数量一般以上年度6月末普查数为准,对于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牲畜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