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制定了赡养费收入测算的“标尺”。根据低保对象子女从事的职业类别核算其赡养费收入:
1.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
2.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3.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家庭养殖业年收入×5%。
4.从事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①注册资金在1万元(含)以下,在农村经营的=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②注册资金在1-3万元(含),在城镇或农村牧区从事经营的=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③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牧区从事经营的按照注册资金的3%核定。
5.子女拥有正在使用的家庭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按照出厂价的2%核定。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年工资核定基数按照不低于36000元;在其它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不低于18000元。
同时,对于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患重特大疾病、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连续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和在监狱服刑的子女不计算赡养费用。
四是制定了提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标尺”。对于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通过采取核减家庭收入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其家庭补助水平。①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城镇家庭月收入核减金额=上年度要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②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数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0.2;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民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
(三)规范低保听证评议程序
一是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全区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成立由民政工作分管领导、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嘎查村(居)书记、嘎查村(居)主任为成员的嘎查村(居)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听证评议和审核工作。
二是明确嘎查村(居)民代表产生范围和方式。嘎查村(居)民代表的确定是低保评定时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自治区在确定嘎查村(居)民代表时,先通过书面征求嘎查村(居)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村(居)民意见,每户或联户限推荐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代表候选人1人,根据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以嘎查村(居)为单位,从村民推荐的候选人中通过集中抓阄的方式产生正式村(居)民代表参加嘎查村(居)低保听证评议。避免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居)干部特定村民代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低保听证评议工作的影响。
三是严格听证评议程序。各地在召开听证评议会前,对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听证评议成员守则》方面的学习。开展听证评议时,按低保审核小组提出的分类保障的初步意见,按照一、二、三类顺序听证评议表决。
四是规范听证评议计分方法。全区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置了电脑打分计分器、投影仪,听证评议的评委可通过打分器现场打分,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设置0—9分10个分值,电脑程序自动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汇总出申请家庭听证评议得分情况,现场公布结果,本人签字确认。同时还对所有参加低保听证评议的家庭评议打分过程形成电子版汇总表,作为公示、查询的依据。
三、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取得的成效
(一)统一标准,便于实际操作
全区各地根据低保对象年龄、残疾程度、疾病类型确定劳动力系数后,统一低保对象家庭农村牧区土地经营、外出务工、养殖业、子女赡养费等收入核算标准。同时,对于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多重残疾、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根据其劳动力系数进行相应扣减。各地农村牧区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得到了统一,方便基层实际操作,有效破解了农村牧区家庭收入核算随意性大的难题。
(二)公开透明,抵制了不良风气
通过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所有申请对象均使用一把统一标尺进行衡量,每一个程序都保证公开透明。广大困难群众均易于接受,也激发了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能否评上低保再不是某个干部“一人说了算”,从根上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保护了秉公执纪的低保工作人员,扼制了个别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抵制了社会上评议低保方面的不良风气。
(三)动态管理,避免“一保定终身”
通过运用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对已保对象家庭收入进行核算,对部分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动态管理,破解了低保“只进不出”的难题,避免了过去由于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难于核算导致的“一保定终身”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四)弘扬传统,落实赡养责任
根据低保家庭子女从事职业的不同核算赡养费用,一方面可以统一赡养费的核算标准,明晰低保赡养费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促使低保家庭的子女更好地承担起赡养责任,避免以往将赡养责任推给政府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