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恩施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二)

发布时间:2023-09-17 20:05:01

申请农村低保有严格的审核程序

据州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绍,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已达到应保尽保的目的,申请农村低保有严格的审核程序。

按规定,农村低保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当地常住居民;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年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规定条件。我州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3200元。凡拥有我州农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2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恩施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低保。中国残联等7部门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扶贫攻坚中,经落实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四个一批帮扶措施后仍无法脱贫的农村贫困家庭,都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农村低保,享受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一)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二)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三)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2倍的;2、车辆。拥有轿车(接受慈善捐赠获得的车辆除外)、运营车辆、船舶、工程机械;3、房屋。非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的;4.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2倍的;5、其他财产。拥有商业门面、企业的。

申请农村低保,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最后县市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兜底脱贫

2016年,我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全州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10月中旬,州政府发布了《恩施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现了低保政策对困难群众的全覆盖。该《办法》按照“精准脱贫、不落一人”的要求,独创性地提出了低保对象认定的“算评结合法”、“收入核减法”。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同时规定,在核算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时,对有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的低收入家庭,按一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进行相应核减,家庭收入核减后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程序纳入低保;对享受低保待遇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或收入水平仍低于当年脱贫标准的,每年底发放一次特别救助金。

农村低保制度始建于2007年,10年来,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尽管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以及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仍有部分农村群众生活尚存困难。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由政府直接对困难群众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可以快速稳定地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困难。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利于解除困难群众的衣食之忧,改善他们的自立条件,激发生产积极性。

据州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州民政局将指导、督促各县市根据《恩施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对因灾、因病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低保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金,且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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