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联合测算并报请市政府同意,4月13日,四部门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山西省晋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山西省晋中市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30元和227元,比上年人均分别提高了41元/月和24元/月,提高幅度分别达到10.5%和11.7%。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最高的榆次区每人每月达到465元,农村低保标准最高的晋中开发区每人每月达到296元。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前落实到位。
同时,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山西省晋中市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4300元、28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2930元。
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适时调整提高,将有效保障山西省晋中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目前,我市正严格认定救助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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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