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3.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办理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
3.户口本复印件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5.赡抚养人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证明
6.残疾证复印件,医院证明,学生就学证明
7.受灾的由乡镇民政办出具证明等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赡抚养人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医院证明;学生就学证明;受灾的由乡镇民政办出具证明等)。
2.村委会初审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是由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村支两委成员、乡镇包村干部等组成,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填写《长治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在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市区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返回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5.市民政局统一制作《长治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保障证》及低保金。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委托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复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通知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