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太原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1 01:42:41

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凡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4. 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等。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4.收入证明材料。包括: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工资性收入证明

5.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6.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情况证明(一年一次)

7.从事其它各种劳务活动的,应提供从事劳务活动情况证明;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应提供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相应赡(抚、扶)养协议证明

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家庭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站提出书面申请。

注:对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户主户籍地与家庭居住地分离的家庭,户主户口应先迁往居住地、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移的,由户主户籍所在地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年11月1日-15日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结果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审批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保持低保对象的相对稳定,特殊情况的报市低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

低保标准

2015年太原市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提高2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0元/人/月。

太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标准

太原市迎泽区、万柏林区、小店区、杏花岭区农村低保标准为505元/人/月,尖草坪区、晋源区农村低保标准为318元/人/月,古交市农村低保标准为318元/人/月,清徐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73元人/月,阳曲县、娄烦县农村低保标准288元/人/月。

城镇标准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城市低保标准为505元/人/月,古交市、清徐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01元/人/月,阳曲县城市低保标准为475元/人/月,娄烦县城市低保标准为453元/人/月

温馨提示:

凡太原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太原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太原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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