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办理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材料
1.家庭所有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在本市、本省、外省务工人员提供本省、外省劳动部门最低工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领取下岗职工基本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6.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7.应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8.一个家庭有多个户口的,应向申报低保的当地居委会,出示另一个居委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0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6.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7.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受 理
由户主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所在地申报。2、一家多户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3、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第一榜)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组织低保员进行入户调查,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发给户主《审批表》。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社区居委会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申报人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机关。
初 审、张榜公布(第二榜)
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救助站,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复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申报人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第二榜),将无异议申报名单、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低保审批机关
审 批、张榜公布(第三榜)
县(市)区救助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第三榜)。
发 证
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在张榜公布5日内无异议的,上报市救助局备案,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理》、《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