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4]7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5年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按550元/人?月确定。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00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277元/人?月。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月;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900元/人?月。
(三)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月。
(四)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人?月。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人?月,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残疾人保障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年。
上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从5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今年1~4月未按新标准发放的,要确保在5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