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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20 07:21:21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天津市士官退伍转业新政策,士官退伍安置条例及待遇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行动,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要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发展的要求,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政府只负责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规定的安置条件并选择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及以下四类人员安置工作:(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四)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并选择工作安置的,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上述四类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优待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抓好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的。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3.其他情况。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5至8级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出现役的直招士官参照军队同级其他退役士官的办法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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