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户手续的办理。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凭接收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原户口性质恢复户口。对符合安置政策可以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农转非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结婚证、配偶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落户。
5.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上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我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在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收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三)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要求,继续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比例负担,列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和资助程序,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四)其他相关优待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执行。鼓励各区县在招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指标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我市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安置政策。
1.安置计划的制定。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做好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应向社会公布。
2.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于分配信开出后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