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的撒手锏,要用好这个撒手锏,则必须完善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近期,区纪委结合本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实践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二)围绕追究内容科学定责。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到位、可操作性缺乏等问题,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制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追究暂行办法》,从责任追究的实施原则、追究内容、责任认定、责任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制度执行力,有效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惩戒性,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促进。
(三)围绕追究形式严肃责任。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有案必追。充分利用案件查处、纠风治乱、执法监察和党风廉政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在查清当事人违纪问题的同时,构成对其分管领导问责的案件一追到底。区坚持以案件审理为平台,将责任追究纳入案件审理程序,有效解决责任追究中不好追究和不能追究的问题。2015年,区通过案件审理程序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4人。
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依然比较淡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认为只要做到了这一点,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就算尽到了责,履行了职,出了问题,责任不在我,谁违纪就追究谁的责任;有的则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错误追究谁,不该上追一级或几级搞连带,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单位内部一旦发生问题,则出现护短现象,以达到减轻个人责任,逃避责任追究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难于落地。第一,从追究效力上看,对出现党风廉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对责任追究案件到底应由谁作出决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没有明确规定;知道出了问题,责任在谁头上,经常出现没有操办人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由于责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宽泛性、不明确性,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大小,易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第二,从追究内容上看,在责任分解上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同时,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缺乏细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感到很为难。第三,从责任考核上看,组织主体有的不是党委(党组)组织考核,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很难了解到不落实和落实不够的问题。第四,从追究实施上看,对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时,如何科学分析研判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负有失教、失察、失管、失误中的任何一种责任,并综合运用各种责任追究手段给予相应的处分形式,对此需把握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尺度较难掌控。
(三)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目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涉及责任追究的条规外,很多文件只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笼统要求,对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强的规定。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比较抽象和简单,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具体化。同时,由于工作职能的交叉,导致领导责任难以划分。从目前情况看,党政机关和领导班子中职能交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有的工作大家都管,有的工作大家都不管,从而造成责任不明;对用人失察、决策失误,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前任决策后任出事,责任属谁难以界定;少数垂直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出现真空地带。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责任追究主体,确保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的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厘清渎职与失职、认真履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重要责任等。在界定内容时,主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从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二是从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判断其是否失管。三是从对所管辖单位和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是否了解,判断其是否失察。四是从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失误。五是从发现是否主动查处,判断其是否失究。在责任上追的级别上,按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上追一级,问题严重的可上追二级,对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恶性案件及重大腐败案件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时,要通过调查当事人(直接违纪违法者),走访知情人,查证有关资料和综合考核、专门考核测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从而作出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结论。
(二)细化责任追究内容,提高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当前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紧紧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中央、省委的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等五个方面来展开,可按照明确简便、定量为主、奖惩适度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抓好责任分解,直接明确职责内容和目标,硬化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建立健全主体责任体系,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细化应受追究的具体行为,一旦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职能部门要查清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并且要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
(三)扩大责任追究效应,增强责任追究的警示性。
一是要强化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将受到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相挂钩,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处分决定,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二是要加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在纪检监察系统范围内,上级组织应不定期对下级执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现象,严肃处理执行责任追究不力,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公开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将整个责任追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性,同时适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的震慑和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