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

新疆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22:41:40

新疆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小微企业扶持的先关政策,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这绝对是雪中送炭。那么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有100家左右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总量将新增20亿元以上。

为推动全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自治区经信委下发了《2016年自治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截至3月25日,各地已上报220家工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为应对工业经济下行,自治区经信委确定了2016年工业经济“1331”工作机制。即尽快出台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具体政策,已完成了自治区层面、地州市层面和各园区、行办行业层面三级责任分解,建立了抓落实、抓协调、抓调研三个工作机制,启动了工业领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重点改革工作。

据了解,自治区经信委已起草了《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降成本、增效益政策措施》,目前正在协调沟通、修改完善;制定了《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总体工作方案》和石化、纺织等17个行业的《“分业施策”专项工作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了责任分解。

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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