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和领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8 13:34:58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那么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有哪些规定,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天津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一、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0元。

二、失业金领取期限

1、领取期限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三、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8号表)。

3、在提供上述材料基础上,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破产企业提供司法裁定书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撤销、解散企业提供同意企业撤销、解散的批复,撤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证明,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3)改制企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的批复、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4)经济性裁员企业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批复、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5)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三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依据不同情况提供减资、拆迁、缩小生产规模等情况的说明和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6)依据108号文件退出企业提供国资委、劳动局、财政局同意企业退出的批复、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失业保险还欠计划。

(7)企业以职工不胜任岗位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供调整岗位的证明。

(8)企业以劳动者过失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供劳动者过失证明,如考勤记录,劳改(教)或刑事判决书,违纪证明等。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50人以上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资格确认手续。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单位持相关提报材料和区县出具意见并加盖审核章的《审核表》、《花名册》到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2、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在《审核表》上出具备案。

3、出具审核意见。由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审核备案意见告知参保单位。

五、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七日内

六、受理窗口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三楼B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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