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失业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等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充分运用浮动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四、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基层、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二)增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科学整合基层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建成“柜面社保、网上社保、社区社保”三位一体的服务格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实现全市通办,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基层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
(三)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交换和经办衔接,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