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石家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5月31日前认证

发布时间:2023-09-21 11:16:59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交材料做认证

石市社会保险中心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由参保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完成资格认证,否则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5月31日前由参保单位提交材料

按照通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对象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未认证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通知要求,截至5月31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仍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求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资料;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职工,要与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紧密结合。

参保单位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参保单位填报、提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材料,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签署承诺,并签字盖章。

记者获悉,当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丧失享受长期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同时退还多领取待遇。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材料:

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提交户口本,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书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

长期待遇领取人本人持当日报纸拍照图片(已采取指纹、人脸识别认证方式的可忽略)。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电子表格可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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