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下班途中,自己无证驾驶还逆行,却在车祸中意外身亡,这属不属于工伤呢?
颍上县某公司员工小猛(化名),就不幸遇到了这样的事。
对此,公司方认为,小猛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市人社局认定,应该属于工伤。公司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班途中,遭遇意外
小猛是颍上某公司职工,每天晚上8点多钟下班。
2016年一天晚上9时许,小猛下班回家,他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颍上县迪沟镇某村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小轿车车主并没有及时下车救治小猛,反而驾车逃逸。最终,小猛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
颍上县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小猛无证驾驶二轮机动摩托车上路,且存在逆行的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小猛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颍上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随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终,法院驳回颍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应认定为工伤
后来,颍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小猛之所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因为肇事方的逃逸情节较重,如果没有此情节,小猛无证驾驶且又逆行,完全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他的死亡构不成工伤。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猛家住迪沟镇,事发当晚20时下班,结合时间点及回家路径,他于当晚21时在迪沟镇某村口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及上下班路径。
同时,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小猛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颍上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对该项进一步明确为: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此外,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