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2024年镇江最新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和最低标准新规

发布时间:2023-09-20 10:51:20

一、为什么要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的通知》(镇劳社函〔2009〕1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规〔2016〕1号)等规定,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三、申报口径

1.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18年申报缴费基数的上限暂为18171元/月,下限暂为3360元/月。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18年申报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171元/月,下限为2940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缴费基数为2940元/月至6057元/月之间分十档确定。

2.参保单位以本单位所有职工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间工资性收入总额为基数预申报其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实际工资总额与预申报有差额的可以再进行结算。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缴费月数(全年为12个月)计算工资总额,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一致。

4.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缴费月数(全年为12个月)计算工资总额,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一致。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2017年11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单位自行发放的费用暂不纳入申报基数。省级驻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申报口径相同。

6.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7.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11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2017年12月到龄退休的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8.用人单位新增人员:2017年10月后新增人员,按本人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12申报2018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1-12月新增人员,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18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9.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申报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同时进行。医保全年缴费金额从4057.2元至8358.7元分十档,全年费用应于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本月起应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里预存足够金额,便于相关银行按时扣款。

10.特殊人员: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1-6级伤残军人、离休遗属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57元/月申报缴费基数。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职工、“三无”人员按不低于2940元/月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11.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12.上级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

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采用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需按《镇江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同时按规定上传附件材料:

1.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 参保人数少的单位(10人及以下),上传申报期间内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

3. 参保人数超过10人的单位,上传《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情况公示》及《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示证明书》;

4. 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材料。

五、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应网上申报本单位职工2018年度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申报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原则上应缴清各项社保费。

3.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方式确认。

4.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基数,逾期不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职工无法预划2018年度医保个人帐户,由此造成单位职工无法看病就医等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5.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个人监督。2018年度市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稽核组继续对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对瞒报或者漏报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对地税计税工资高于社保缴费基数的,应按计税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7.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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