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自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如下:
(一)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
(二)月缴费工资下限为: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按2550元执行;其他各县区按2400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