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中的《体育与健身》学科考核由学校负责予以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负责组织评定。这两项评定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送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审核后,一份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留存,一份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一份送市中招办。
五、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金山区确定为: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的2所医院门诊办公室办理证明。由学校初审,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并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书,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获准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所在学校学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区县学生统一考试15分60%分值相加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体育考核成绩按60%分值计算。
(三)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体育考试领导小组须对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提出的申请事由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须学校、教育局同时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区县领导小组制订。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机构或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金山区确定为: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的2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