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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军转志愿兵的相关话题新闻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9 11:04:27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军转志愿兵的相关话题新闻政策

全国两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3月3日在北京召开。两会涉及社会发展各个层面的议题,是广大选民表达意见要求的好机会。每年两会,政府都要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再报告下一年的重点政策,这些政策可能对老百姓姓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全国两会都有哪些热点提案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军转志愿兵信息,仅供参考!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养老金上调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减税降费
全国两会关提案:于房产税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退休涨工资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国企下岗职工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乡村医生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教师工资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房价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退役军人士兵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教育话题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降低社保费率
全国两会提案:关于社会抚养费

军队退役人员频繁奔走于属地政府和国家行政中心之间十余年,恰恰是为了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和生存而争论不休。这在全世界乃至人类史上都十分鲜见。退役人员在纠结中期待进而愤怒,而部分官僚们则无所不用其极的搪塞、推诿,偶尔还揉合进一些下作的暴力的元素。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不断上演着令全世界瞩目的闹剧,扮演主角的是那些置国家前途命运不顾的部分无耻官员。有远见的政治家应该把军人和退役军人融合成国家利益的共同体,而不是把他们推向政府的对立面,无论平时战时都是如此,否则会留下无穷的隐患。

退役军人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是否应该解决?应以什么样的标准解决?这些属于国家责任和义务范围内的问题,让退役军人去讨论辩解,其本身就滑稽可笑,同时又深含讽刺意味。根据与各级政府周旋多年的情况来看,只好谈谈。

一、退役人员的人权问题与非理性的政治表达方式。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人权的客观存在是人自身本性决定的。人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从人的自然属性看,人人都要求生存、自由、平等,要求过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人类把享有充分的人权作为追求的理想,也是人权保障的目的。从人的社会属性看,他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社会人,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和冲突关系,需要用权力和义务这种方式加以调整。所以,社会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权存在的基础。退役军人与国家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失衡,以及在社会阶层和群体间的定位失当,是矛盾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退役军人的人权社会属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体现。

从政治层面上看,政治的表现形式就是明确阶级阶层间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统治阶级在维护本集团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其他阶层的利益,过分贪婪会导致政权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一切社会矛盾的总和,就是统治阶级过份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其他阶级阶层的利益。现阶段的政治表现形式越来越受到众多阶层的质疑和对抗。退役军人是矛盾体中重要组成部分。上层建筑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到达临点时,只有自主调整和被动调整两种选择。而后者是血腥的最彻底的改造。

其实政治非常通俗,就是让拥护你的人越来越多,反对你的人越来越少。调整社会矛盾的方法是权力和利益的相对公平分配。杜绝或减少利益分配中的非理性行为,就应该在一次分配中体现效率,兼顾公平,在二次分配中充分体现公平和社会贡献。一个定律告诉我们,贪婪到无耻时就会失去一切。

二、退役军人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意义,以及对制度思想的认识。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其目的是避免军人退役后因就业、养老、就医等困难而出现生存危机,他与一般的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以退役军人维持最低生活保障为目的,而是让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其保障内容,是对军人退役后的从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保障不是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训练及其他艰难险重的任务,做出了其他群体或人员难以做到的贡献,国家理应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

然而,现实却偏离了理性的法制思想和退役军人的期待。一方面政府、社会及个人都在受益于军人的服役行为,另一方面,军人退役后由于社会保障的缺失或不到位,导致了退役军人的生存危机。若任其发展,最终会引发社会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社会转型可理解为制度转型,但他毕竟不是政党间的政权更迭。退役军人的安置保障政策,应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义务及责任意识,保持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并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因此,非常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加以规范固定,从根本上解决退役军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杜绝上访事件的发生。立法应体现退役军人的基本意志和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殊贡献的特性,同时具备前瞻性、操作性强、可持续的特点,真正使退役军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可比人群的平均生活水平。建议立法时除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部门、官员、专家学者参与外,应吸纳退役军人中不同群体的代表参与讨论,使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更贴近立法主体,也能体现国家民主法制的精神。

做好退役军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利于国防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示范作用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消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国防和军队建设;同时也能激发优秀适龄青年的从军热情,对提高兵源质量,改善兵员结构,促进兵员渐次有序流动,提高军人战斗力都有深刻积极的意义。稳定了军队,就稳定了国家政权。

三、关于退役军人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思考或建议。

鉴于退役军人从军期间的贡献,其生活应不低于或略高于未服兵役的可比公民的生活水平(见《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三条)。转业人员应安置在有稳定可靠收入的岗位,否则就应该以支付货币的方式给予补偿。有这个前提,就可以结合现在的社会经济形态加以推导。

军转干部的待遇应达到现在同职级公务员的水平;军转志愿兵的待遇应达到现在可比资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其他退役军人群体类推。此外,伤残军人应发给伤残补助金;参战人员应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总之,退役军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应依据服役年限,军衔职务高低,贡献大小等因素加以调整,同时体现国家对军人为国奉献的回报和褒奖。

四、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退役军人落实待遇的情况,以及在现有体制下,按国防事业岗、企业员工岗分别计算待遇和按极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的谏言。

国家现行的利益分配和社保制度有待完善,但不列入今天讨论的话题。然而,在现有体制框架内退役军人的待遇落实情况可以进行横向比较。1954年以前转业的;2000年以后转业的;对越参战的;伤残军人;历年退役的义务兵老兵,都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落实了待遇;企业军转干按社平基数解决了生活补助费,和“两个略高于”??即工资、退休金略高于当地省市平均基数的政策。从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只有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落实情况符合《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基本精神。

最不可思议是,企业军转志愿在落实待遇问题上被逐出界外。在退役军人群体中,根据类比条件的相近性加以权衡,只有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军转志愿兵可以放到同一桌面上比较。其理由有四:其一,都是职业军人,都实行薪金制;其二,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事业贡献较大;其三,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异源同归。国发(1978)223号、(1983)参务字第243号等一系列文件法规中明确规定:志愿兵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干部待遇,志愿兵的一切待遇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四,转业到企业后同属劳动合同制员工。基于上述理由,落实待遇时应体现公平公正,不能厚此薄彼。

搞经济建设是流汗的岗位,从事国防事业是流血的岗位。对外御敌,对内维护国家稳定,抢险救灾,国家一声召唤,就意味着军人流血牺牲,所以,二者贡献性质难以等同。以越战为例,死亡率达2.98%,伤残率16.5%,平时训练和执行任务,其伤亡率也近5%。在经济建设领域,以井下工最为难苦危险,其死亡率也仅有0.036%左右。根据统计数字分析和实际情况的考量,军人应定位于比特殊工种更特殊的工种(职业)。结合《军人保险法》精神和现阶段的社保制度,从军期间应按国防事业岗单独列算并纳入社保体系,与转业后的缴费情况合并计算养老金。综合志愿后服役时间长、从军期间身体过度透支体弱多病、长期面对生存危机、缺乏地方工作技能难以就业,以及对国防事业贡献的灵活补偿方式等因素,建议提前10年退休。

五、关于军转志愿兵身份和待遇问题以及解困办法的再讨论。

这个问题讨论了十年,现在仍有一部分官员不予认可,甚至十分反感,这的确有政治歧视的成份。我们从来没说志愿兵就是干部,一直强调的是:志愿兵是职业军人,服役期间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干部待遇,按义务兵管理(见附件),有文件为证;转业到企业后和企业军转干部一样同属于劳动合同制员工,这也有文件为证。军人转业干部所执行的“两个略高于”和发放困难补助金的政策,并非因他们有无国家干部的身份,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对国防事业做出的贡献。志愿兵为国防事业贡献了黄金时段的十五年。

既然如此,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办法就无可争辩的适用于企业军转志愿兵。这样推理附合逻辑,没有这个问题讨论了十年,现在仍有一部分官员不予认可,甚至十分反感,这的确有政治歧视的成份。我们从来没说志愿兵就是干部,一直强调的是:志愿兵是职业军人,服役期间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干部待遇,按义务兵管理(见附件),有文件为证;转业到企业后和企业军转干部一样同属于劳动合同制员工,这也有文件为证。军人转业干部所执行的“两个略高于”和发放困难补助任何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冲突。因此,企业军转志愿兵比照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解困,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志愿兵是指1978年?1999年21年间批准的职业军人;其后是签约形式的士官。志愿兵从军期间都是军事骨干、技术能手,转业后的职业转换让他们措手不及,原来熟悉的军队工作和技能,不能在地方工作中直接运用,职业军人固有的思维模式很难适应地方的经济活动,所以大多纷纷失业,失业后的处境都十分艰难。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没有承担职业转换的成本,没有给予学习新知识,适应新岗位的时间、资金和机会。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安排稳定的就业岗位,实际上是由政府承担了职业转换的成本。社会转型后的政府不再提供职业转换成本,就应该以货币的形式予以补偿。只有这样才能缩小军人与其他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差距。

六、小结之后,谈谈当前志愿兵解困问题。

针对企业军转志愿兵面临的就业、生存、养老、就医等方面的危机,解困工作已刻不容缓。综上所述,做好军转志愿兵的解困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政权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明确国家与军人间权力义务关系和考验政府公信力的需要。既然政府、社会及个人都受益于军人的服役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据此提如下建议和诉求:

1、严格执行《军人优抚优待条例》,让志愿兵的工资收入和退休金略高于当地省市的平均标准;

2、比照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解困,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发计发生活费;

3、按极特殊工种对待,建议提前10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按社平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

5、按在职职工的标准解决医疗保险;

6、解决好住房困难问题;

7、退役军人是一个庞大的先进的群体,有爱党、爱国、爱军的优良传统,应大力弘扬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乐于奉献的精神,最大限度的调动其积极性和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热情,吸纳一部分这一群体中的先进分子作为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届时,我们将时刻不忘党和人民的嘱托,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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