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营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20 07:09:45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那2020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具体哪些优惠呢?

为帮助企业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早日复工,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收集和整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辽政发〔2020〕6号)

二、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辽政发〔2020〕6号)

三、延长申报期。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纳税缴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税总函〔2020〕19号)

四、延期申报和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

五、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六、从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安全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落实: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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