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营口小微企业补贴政策,营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14 20:33:41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复工达产,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1.全力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我市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消毒用品、药品、防护品生产等)、群众生活必需(粮油、食品生产等)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按市政府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各复工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对复工企业防疫工作做好检查、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责任单位:各复工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在争取列入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外,确定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4.强化重点项目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防控疫情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等)

6.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特别是工信、科技等专项资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快审核审批,确保上半年全部拨付到位。各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和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7.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对相关企业和“三农”企业,鼓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市级风险补偿比例由10%提升至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

8.设立应急科研攻关专项。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列支专项,全力支持相关企业、医疗机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防控技术应急科研攻关。重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病毒检测、临床救治技术方案、中西医结合干预、防治产品研发等方面形成科技支撑力量。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不能按期结题,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以延期结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金融支持

9.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不减。各银行机构对相关企业要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增加授信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对因支持疫情办理的贴现票据,原则上不受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限制,可优先申请办理再贴现。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再贷款定向支持疫情防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

10.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各银行机构应严格遵守辖区利率自律机制相关要求,压降筹资成本,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对相关企业要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给予适当下浮减点。信贷过程中,严禁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额外附加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

11.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选取部分银行成立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临时工作组,对相关企业和“三农”企业的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各银行机构要认真执行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将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满足利率考核要求。相关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根据申报情况,由市财政积极向省担保集团争取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2.有效发挥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各银行机构应充分利用“金小二”综合服务平台,及时了解相关企业金融需求情况,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要发挥银行小微专营机构作用,通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和“首贷”通过率。各银行机构工作成果将纳入营口市金融创新奖评比。(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相关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企业足额补缴后,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营口供电公司、营口燃气集团、营口水务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通过评估定价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因疫情影响停业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2个月,每户企业减免限额10万元以内。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5.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16.减免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股利。对相关企业,未及时归还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股利,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促进稳岗就业

1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8.规范企业用工。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公布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综合保障

19.保障交通运输。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对防控疫情期间,承担政府运输保障任务的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按相关运价标准实行全额付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产品交付不及时的相关企业,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税费减免政策按《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20﹞3号)执行。政策措施所指中小微企业,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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