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沧州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09:14:29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落实好《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沧办字[2017]63号)精神,突出对开发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扶持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加大沧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吸引聚集人才力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在全面执行《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重点扶持产业人才界定

第二条 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高级人才)、D类(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的界定与《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规定相同(详见附件)。

第三条 E类(地方中级人才)。

1、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学科(以教育部最新公布名单为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列入“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2、毕业时世界大学排名前一百位大学归国留学生。

3、具有副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

4、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证书人员。

第四条 F类(地方基础人才)。

1、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2、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金牌工人和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A类、B类、C类、D类人才除享受《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规定的扶持政策,还可享受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A类、B类、C类、D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来沧工作半年以上。E类、F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安家费。因工作需要,在开发区内及沧州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区财政按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不同额度安家费。A类给予安家费50万元、B类给予安家费20万元、C类给予安家费15万元、D类团队核心成员给予每人安家费10万元。

第七条 优惠入住人才公寓。按照企业规模和人才数量综合考虑分配给企业人才使用。在合同期内,E类按最高120平方米、F类按最高100平方米,房租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的50%。

人才公寓不得转租。

第八条 住房和生活补贴。未享受第六条、第七条扶持政策,且与开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或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在合同期内,每月由区财政按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住房和生活补贴。A类每月标准10000元、B类每月标准5000元、C类和D类团队核心成员每人每月标准2000元、E类每月标准1200元、F类每月标准1000元,合同终止即停止发放。

第九条 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贴。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与开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或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在开发区正常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区财政对个人缴纳部分按实际数额给予补贴。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补贴。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与开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或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在开发区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区财政对个人缴纳部分按实际数额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对成为“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入选河北省“”、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河北省优秀专家”称号、成为“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成为“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获国家级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市级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开发区级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 由区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发展需求,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相关人才免费参加。

第十三条 帮助家庭成员就业。人才的随迁家庭成员愿意在开发区就业的,由区人社部门根据个人特长和意愿,对接区内单位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 随迁子女教育。引进人才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区内幼儿园、学校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才、带项目人才以及未纳入开发区重点扶持产业用人单位范围的特殊急需人才(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成立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人才引进的方针政策;审定本办法适用具体产业目录和用人单位名单;人才资格、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名单及扶持额度;制定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在引进人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成员单位由区组织、人社、财政、投资促进、社发、经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

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处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设立开发区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专项基金额度每年年初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提出意见,由管委会研究确定,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人才引进、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才工作例会,研究落实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招才引智活动。管委会每年在市级及以上层面至少组织开展1次招才引智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引进人才(团队)的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沧州经济开发区人才(团队)引进申报表》;

(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三)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奖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或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荣誉、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八)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领办创办企业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查后退回。用人单位、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初审。

(一)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A类、B类、C类、D类人才申报材料的整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区人才工作办公室对E类、F类初次引进和已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初审、评估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次及已引进的E类、F类人才资格、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名单及扶持额度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策落实。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A类、B类、C类、D类人才审定结果,对其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名单、扶持额度和市级扶持政策中应由区财政负担的数额进行确认。扶持资金的发放,每年年底前汇总本年度所需资金总额,列入下年度预算,于下年度上半年发放。所有资金类扶持均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人才公寓入住资格每半年审核一次。

第五章 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条件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学术、业绩等人才认定基础条件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立即终止享受本暂行办法扶持政策,并追缴已发放的款项。

第二十六条 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存在拖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等情形之一的,在拖欠问题存在期间不给予扶持;存在安全生产和环保违规等情形之一的,在违规问题存在的审核季内不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具体产业和用人单位界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进行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支持政策与开发区其他有关人才支持政策交叉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月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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