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三)

发布时间:2023-09-19 14:23:51
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科室,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整改。
、每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九、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不履行服务承诺;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评优、评奖资格。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效能监察制度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为依据,提高全局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纪检组长具体分管,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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