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二)

发布时间:2023-09-19 17:52:08
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二步:竞聘一般工作人员岗位。竞聘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应采取民主测评与答辩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但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和具体实际,也可以采取民主测评、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即全体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给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打分。领导班子测评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全员测评票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分为测评考绩。各层次的测评均以百分制记分,领导班子测评分数占总分数的%,全员测评的分数占总分数的%。
、辩答考核。每个竞聘人员都要根据所报竞聘岗位进行上岗演讲,单位答辩考核组可提出问题要求竞聘人员当场答辩。答辩考核由各单位聘用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建答辩考核组,一般应由七到九人组成,以百分制记分,去掉了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是低分,取平均分。答辩考核占总分数的%。
(七)、定岗、公示。
股级岗位和一般工作人员岗位竞聘的测评、答辩、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竞聘结果集体研究平衡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并由竞聘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天,其它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天。
四、聘后管理
(一)合同管理。
凡受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人事部门进行鉴证,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合同期限一般签订,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也可以签订长期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压金、抵压物或其它财物。
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新聘人员试用期等,均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考核。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做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考核的具体程序、结果的使用等均以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受聘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本着在什么岗位,受聘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根据岗位和贡献大小、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并享受社会保险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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