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常德养狗新规,常德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9-13 04:56:15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攻击性等危险犬只(目录附后)。

二、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登记时间,养犬人应携犬只至市城区各合格的登记点(名单附后)进行登记并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发放养犬证明,植入电子标识,发放智能犬牌;对检疫不合格的犬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诊疗处理。倡导养犬人每户只饲养一只犬只。

集中登记期后,新取得犬只的,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点进行登记。

三、文明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任何人可就地及时排除犬只伤人危险。严禁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及设置了禁入标识的公园、绿地、广场,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佩戴嘴套、束犬链,必须携带粪便清理工具,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二米,携犬人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养犬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犬只伤人。驱使、放任动物伤害、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犬只扰民。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规饲养及不免疫登记。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免疫登记、逾期不处理的依法依规集中处置。

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4、影响卫生。携犬人不即时按规定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损坏公物。不听劝阻携犬只进入禁入公共场所,损坏公物,破坏草皮、绿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阻碍管理。养犬人阻碍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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