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结合衡阳市实际,衡阳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市城区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市区养犬情况,依法全力查处违规养犬、遛犬、犬只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及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行为,提升市民文明规范养犬意识。
温馨提示
各位爱犬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市城区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请您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请您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并及时为爱犬取得免疫证明。
2、请您不要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3、请您不要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4、请您携犬外出时务必为犬只束好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请自觉收紧牵引带。
5、犬只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请您不要将犬只交由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6、携犬外出时,请您务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7、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违反上述规定,经劝止不听的,公安机关将依据《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养犬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