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包括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向所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五、犬只无害化处理
未免疫犬、无主犬、散养犬、病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会同动物防疫、卫生计生等单位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