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城市养犬数量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约有犬只6800条。由于部分养犬人疏于对犬的管理,恶犬伤人案(事)件时有发生,进而增加传播“狂犬病”的概率,引发群众强烈不满,规范养犬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热点和难点。犬只管理涉及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厘清职责权限,明确养犬要求,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新模式,有利于形成管理合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犬只扰民、伤人问题多次提出建议、提案,要求规范养犬行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广安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因此,加强犬只管理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养犬行为,明确监管职责,做到养犬有章可循,监管执法可依,实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广安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进广安美丽和谐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总则。《办法》前五条,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区域划分、管理原则,明确了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犬只公益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二)养犬人行为。《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犬只登记、免疫和养犬行为;规定了养犬人携犬外出需牵领和清理排泄物、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倡导性确定饲养犬只数量,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三)犬只收容和领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收容场所代为收容犬只,同时,明确了收容场所对犬只的处理和认领条件。
(四)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阐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情况,着重对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和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办法》中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了解释,《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为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