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临港经开区主城区集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问题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的犬只、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以及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捕捉,之后由爱心人士领养,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一律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督促其整改。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抄送其所在单位,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六、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