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无照氧化厂经营者擅自撕毁查封封条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信息进行了核实,调查发现涉嫌违法企业为无照氧化厂。该厂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进行生产,设有酸洗、碱洗、阳极氧化、清洗、上色等工序及相关设备,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完成了调查取证并制作双笔录,按照新环保法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查封。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厂擅自撕毁封条,继续违法生产、废水直排,并现场进行了取证。9月2日,环保分局将该“涉嫌擅自撕毁环保查封封条重新开工”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移送依据为《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议公安部门对无照氧化厂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当日由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动执法,拟定去到该厂对实际经营人实施控制,但厂内未见其本人,员工称实际经营人电话不接,见不到人。9月5日上午,该厂实际经营人来到环保部门说明情况,后由公安部门干警接至派出所,并由公安部门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无照氧化厂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未批先投,废水直排,污染较为严重;该案件不涉及重金属,属于一般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无照氧化厂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并处壹拾柒万元罚款。另外,无照氧化厂经营者因擅自撕毁封条,继续违法生产、废水直排,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二】
XX五金制品厂被查封和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在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南一路发现XX五金制品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晒版、烘干、蚀刻、清洗、显影等工序和显影机、晒版机、烤箱、蚀刻机、清洗烘干机等设备,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生产性废水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作笔录,拍照存证后,实施现场查封,停止该厂的违法行为。2016年8月1日,我局在案审会中对该制品厂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壹拾陆万元罚款及责令停止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2016年8月17日,该厂的查封期限到期后解封该厂。2016年8月23日送达相关处罚文件。目前,该公司罚款已缴清,正在办理环保手续当中。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此案中该厂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从事五金蚀刻加工生产,生产性废水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放。该项目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污染。根据“《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封,直到查封期限到期后才予以解封。现场查封让执法人员及时中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并方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另外,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晒版、烘干、蚀刻、清洗、显影等工序和显影机、晒版机、烤箱、蚀刻机、清洗烘干机等设备,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关于一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可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蚀刻的污染性大,决定对该企业处壹拾陆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直至验收合格。
在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实施后,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与强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针对一些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环保部门会视情况对其实施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举措,希望各企业和个人引以为鉴,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