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8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3档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分别增长19.2%、29.4%、20%、22.2%,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新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据悉,这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全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市场主任李永洪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本就高于最低工资线的企业影响不大,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就我市具体行业来说,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小型餐饮部分工种工资会涨,而从事制造业一线蓝领的底薪和加班工资也会“水涨船高”。
“最低工资上调了,家政阿姨是不是也要涨钱了?”对于读者的询问,记者了解到,严格来说,家庭不属于用人单位,所以住家保姆和钟点工等家政工的报酬,暂未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约束范围。但一般家政公司会把最低工资线作为小时工的时薪的计算标准,因此也会相应提高。
各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
(一)1300元/月、14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1020元/月、11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900元/月、9.5元/时
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凤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注意:
1、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